本報訊 (記者 韓夢晨) 近日,科技部發布新修訂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明確國家科學技術獎每兩年評審一次,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國際科技合作獎每次授予數額不超過10個。
同時,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每次授予項目總數不超過300項。其中,每個獎種的特等獎項目不超過3項,一等獎項目不超過該獎種獎勵項目總數的15%。
《實施細則》共9章102條,強調國家科學技術獎堅持國家戰略導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與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重點獎勵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助力發展新質生產力等方面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科學家和第一線科技人員。同時,圍繞國家戰略導向和科技創新發展目標,完善各獎種獎勵范圍和評審標準。
比如,根據《實施細則》,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應當熱愛祖國,模范踐行科學家精神,并仍活躍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工作。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獎金數額為800萬元,全部屬獲獎者個人所得。
國家自然科學獎的候選者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并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此外,在提名和受理方面,《實施細則》提出,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應當堅持國家戰略導向,以學術水平為重要標準,弘揚良好作風學風,重在提名服務國家戰略需求的重大科學技術成果和真正做出創造性貢獻的科技人員。國家科學技術獎實行限額提名制度。
據悉,科技部自1999年首次發布《實施細則》以來,于2004年、2008年進行了兩次修訂。《實施細則》在推動落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規范國家科技獎勵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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