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中央高度重視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采取提供財政資金、引導銀行提供貸款等多項措施來解決中小企業遇到的困難。在當前非常形勢下,國內中小企業不但面臨由于用工、防疫等成本支出增加造成的資金短缺需求,還面臨著技術研發、知識產權、市場等方面的科技創新服務需求。然而,受自身規模小、吸收能力弱等因素影響,中小企業與科研機構、中介機構的聯系渠道并不通暢,因此需要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促進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機構和中介機構更好地為中小企業提供科技創新服務,而創新券正好具備這一功能。
目前,創新券只是在我國地方政府層面發放,中央政府不直接發券,只提供政策指導,如最近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第三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通知》明確提出,要建立科技創新券跨區域“通用通兌”政策協同機制。其目的是促進創新券在不同地區之間的流動,提高地方發放的創新券使用效率。而目前中央層面有多項支持中小企業的財政資金,但都是以傳統的計劃方式實施,時間周期也長,不適合疫情形勢下中小企業的緊急需求特點,對地方政府也起不到引導作用。基于此,筆者建議,中央政府將國家支持中小企業的部分財政資金以創新券形式發放,促進科研機構和中介機構服務中小企業,既可以解決當前形勢下中小企業發展遇到的資金難題,也可以促進研發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研究開發等科技創新服務,實現快速和精準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目的。
創新券是政府支持中小
企業發展的有效政策工具
創新券是政府免費向特定中小企業發放的、用于鼓勵科技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科技創新服務的一種有價憑證。該憑證是以財政資金擔保的,具有一定的購買能力;企業申請到之后,可以憑借該券向合格的科研服務機構購買科研服務,而科研服務機構則可以持該券到政府部門兌現,獲取財政補助。
與傳統的政府直接給予中小企業財政補貼方式不同,創新券是一種間接財政補貼方式,企業雖然獲得財政支持,但不是現金,而是具有購買能力的一種有價憑證,企業必須把創新券提交給提供科技創新服務的機構才發揮效用,因此本質上創新券是促進了高校、科研院所等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科技創新服務,實現了激勵科技服務機構和中小企業加強研發合作的目的。
基于創新券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上的重要作用,自1997年荷蘭林堡首次將支持企業研發的資金以券方式發放以來,創新券很快被歐洲很多國家仿效,包括英國、意大利、德國、比利時、愛爾蘭、瑞典、瑞士、希臘、奧地利等在內的國家都通過發放創新券以促進本國高校、研究院所等機構支持中小企業。這項政策很快傳遍了全世界,亞洲國家新加坡在2019年也開展了創新券計劃,大洋洲國家新西蘭和澳大利亞分別在2010和2011年實施創新券計劃。2008年加拿大Alberta and Nova Scotia省政府在北美洲首先設立了第一個創新券計劃,美國the Rhode Island State也在2016年啟動了創新券計劃。我國也不例外,包括北京、上海、浙江、廣東等在內的20多個地區也已經發放了創新券。
創新券適合解決疫情嚴重下
中小企業的諸多難題
創新券自身具有的“小快靈”的特點和網絡組織方式非常適合當前疫情形勢下中小企業,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快速和精準的服務,優勢多多。
第一,申請過程簡便。創新券對企業最主要的要求是必須是中小企業。與傳統的科技計劃項目不同的是,創新券不需要企業提供太多的申請材料,申請書長度很短,內容主要包括企業注冊基本信息、企業規模、主營業務和企業申請創新券所要從事的科技創新活動等,充分顯示了該項政策是針對中小企業的普惠性政策。根據歐盟的一項研究,歐盟大部分國家創新券計劃的申請書,長度在6頁以內,其中最短的申請書只有1頁。
創新券的申請批準時間也較短,充分體現了實施快速的特點。目前,歐洲國家的創新券以批準時間在3周以內的創新券計劃居多;其中有些創新券計劃的批準時間在一周之內。我國的創新券審批時間也很短,大部分地方的創新券審核批準時間在3-4周(按工作日計算)之內。
申請時間最短的一個創新券計劃是比利時的“Flemish Innovation Voucher Scheme”,申請書只有1頁,但只限于購買科研(R&D)服務。斯洛文尼亞的一個“咨詢創新券計劃”只有5頁的申請書,2天內給予批準,最大資助金額只有4200歐元。法國的一個創新券計劃,只要求2頁的申請書,在10天內批準,最大資助金額是1萬歐元。
第二,創新券資助金額小。創新券針對的是小規模的科技創新活動,因此其資助規模不大。根據歐盟發布的統計報告,歐洲各國發放的創新券金額包括500歐元、2500歐元、5000歐元、6000歐元、10000歐元等。其中,最小面額為500歐元,最大面額為25000歐元,但大部分資助金額在2萬歐元以下。
我國的創新券面額與國外類似,地方根據支持對象設計了不同面值的創新券,數額也大小不等。根據調查統計,目前國內創新券有500元、1000元、5000元、1萬元、2萬元、5萬元、10萬元等不等的固定金額,大部分地方的創新券面額在5萬元以下。
第三,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多樣化的服務。中小企業申請到創新券之后,可以用來向高校、研究院所等科技服務機構購買多樣化的服務,滿足企業發展的不同需求。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創新券可以支持5種類型的服務:一是研究開發活動;二是產品開發,包括設計、技術開發等;三是技術轉移和知識產權,包括知識產區管理和保護等;四是管理咨詢,包括市場研究、知識產權咨詢等;五是培訓,如新進員工的上崗培訓等。值得注意的是,創新券所支持的這項活動必須是企業的明確需求,而且創新券有使用期限限制,超過期限不用即可作廢。
我國發放的創新券除上述服務之外,各地政府還對創新券的使用范圍進行了擴展,將知識產權咨詢、引入外部專家、開展科技金融服務、購買云計算服務等也納入其中,極大提高了創新券的使用效果。
第四,創新券在網絡平臺上組織實施。創新券最初是紙質版,類似我國改革開放之前的糧票,上面印有面值、申請者、發放者以及防偽標志等信息。隨著計算機技術和互聯網的發展,目前國內發放的創新券已變為電子版形式。重要的是創新券的申請、發放、使用和兌付都通過專門的創新券組織管理信息平臺來完成,即企業通過網絡注冊并提交相應的證明企業的電子版材料,即可獲得電子版創新券;通過該信息平臺找到合適的服務提供機構,提交電子版創新券,驗證后即可購買服務;服務完成后服務機構提交創新券到各地的創新券管理機構,申請兌付。這不但減掉了紙質版的材料費用,還縮短了時間,大大提高了創新券的使用效率,為創新券的申請者、接收者和管理者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我國已經具備實施創新券的
良好基礎和條件
第一,創新券政策已經在國內很多地方實施。2012年9月,江蘇省宿遷市政府出臺了《關于宿遷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標志著創新券在國內的正式實施。2015年,我國政府提出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戰略舉措,目的是通過營造鼓勵創新創業的環境,促進國內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基于此,大量的擁有技術的創業者投身其中,而創新券正好適用于這些從事雙創的創業團隊。在中央政府的政策引導下,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創新財政資金的使用方式,以發行創新券的形式推動高校、研究院所等科研機構和中小微企業之間建立聯系渠道,提高這些機構服務中小企業的積極性。到2017年年底,創新券已經在全國24個省份實施,發放創新券規模接近40億元。
第二,我國已經構建了創新券的組織和管理體系。目前,國內創新券是由科技和財政等部門合作,共同組織實施的,并構建了比較完整的組織管理體系。
一是由地方科技部門和財政部門成立專門的管理部門,負責創新券工作的協調、管理和監管。例如,北京市由財政局、科委聯合成立創新券工作領導小組,由財政局、科委主管領導任組長;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創新券的政策制定、決策指導、監督審批、績效評價及研究確定創新券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二是成立專門機構來組織實施。創新券的具體組織實施則是由科技部門的下屬機構來實施,負責組織創新券的申請、發放和監管等事項。例如,上海市是由上海市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管理中心來具體組織實施,可以接收創新券服務的研發機構都必須是該平臺認可的;浙江省則是由科技廳下屬機構——科技信息研究院來組織實施。
三是建有基于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的創新券信息管理平臺。為提高創新券發放效率,地方政府充分利用互聯網和信息技術,設立了專門的創新券信息管理平臺,并發放電子形式的創新券,實現對創新券及其使用單位的全流程管理。例如,北京市的創新券信息管理平臺是首都科技創新券申報系統,河北省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新創業團隊須要登錄“河北省科技創新券工作平臺”申領和使用創新券,浙江省通過“浙江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管理創新券。
第三,中央政府有支持中小企業方面的財政資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是國際通行做法。我國政府也高度重視支持國內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專門的財政資金支持。例如,中央層面有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等,都是我國專門支持中小企業的財政專項。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是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引導地方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旨在引領帶動地方積極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的有效途徑,支持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加大對薄弱環節的投入,促進提升為中小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突破制約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的短板與瓶頸,建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有效促進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局面。重點支持中小企業參加重點展會、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中小企業創新活動、融資擔保及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等業務。
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是中央財政用于支持和引導地方政府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改革發展政策、優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其支持活動包括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跨區域研發合作和區域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研發活動等。
關于中央政府支持
中小企業的政策建議
中央政府支持中小企業的資金是以傳統的計劃項目形式實施的,不適合當前疫情期的中小企業的需求。基于創新券在支持中小企業上的有效性、及時性和快速性的特點,筆者建議中央政府采用發放創新券方式支持中小企業。
第一,建議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部門合作組織發放創新券。為提高中央財政資金使用的時效性,將國內現有支持中小企業的財政資金拿出部分資金,以創新券形式發放,發放對象是國內的中小企業。
第二,與地方政府合作共同完成創新券的發放和使用工作。充分借助地方科技和財政部門現有開展創新券的機構和平臺,并以地方確定的創新券接收機構為服務對象,組織創新券的發放、審核和使用工作,加快創新券的實施進度。
第三,擴大創新券可以購買的服務。除了國際上通行的5類可購買服務之外,應該針對當前中小企業的實際需求,擴大創新券可以購買的服務,將當前中小企業應對疫情和解決融資等服務納入創新券購買范圍,如企業購買大數據、云計算、防疫防護支出、貸款貼息等。
第四,確保創新券覆蓋較多的企業數量。為確保更多中小企業獲得政府發放的創新券,每家企業申請到的創新券額度不能太大,建議每張創新券額度不超過5萬元,同時發放多種額度的創新券,包括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等額度。此外,建議將創業團隊和微型企業也納入創新券支持對象。
(作者單位: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科技投資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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